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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先生是杭州濱江某小區的業主,平時,一家人都在永康做生意,濱江的房子一直空置著。
去年年初,雷先生打算裝修入住,可進了小區卻發現,自家門前的兩個車位被別人給占了。更讓雷先生生氣的是,對方稱這兩個車位是他花錢合法買來的,并且已經用了一年多了。
花 1200 萬買了套 270 平米的房, 附送車位
一年后卻成了他人的
“絕對不可能的,這事說不通!”雷先生稱,2013 年,他花了 1200 萬元買下這套 270 平的房子 , 當時開發商承諾買房就送兩個車位。簽合同時,其中就有一份《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
可“巧”的是,對方車主也拿出了一份合同,合同是 2018 年底 簽署 的,上面顯示開發商以 52 萬元的價格,將兩個車位出售給了他。
怎么會有兩份合同?同樣的車位還能二次售賣嗎?
雷先生去找物業了解情況。物業查詢后確認,原本贈送給他的兩個車位使用權已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轉讓給他人。
按照物業工作人員的說法,這是因為雷先生 5 年來都 不交過車位使用費,所以開發商按照規定回收車位,轉賣給了別人。
沒交使用費,開發商有權回收車位么?
雷先生坦言,之前的確因房屋結構和質量問題和開發商有過一些糾紛,導致 不及時交費,但他并不認可對方據此回收車位的行為:“車位使用費我可以隨時補交,但兩個車位賣賣幾十萬元,這個損失怎么算?”
事后,雷先生試圖和買主協商,能不能換兩個車位,對方 明白 表示不同意;開發商也曾提出另外補償兩個車位給雷先生,但他認為,被轉賣的這兩個車位正對著自己房子地下唯一的出入門,現在對方停著車,阻礙了自己進出,裝修運送材料都很麻煩,也不同意。
多次協商無果,雷先生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到法院。
法院:格式條款未遵循公平原則,無效!
濱江法院審理后認為,雷先生取得對訟爭車位的占有系依生效合同取得,有合法的占有權源。
雖合同約定車位使用人拖欠車位管理服務費或 其余 有關費用超過 6 個月的,開發商有權終止協議,無條件收回車位。
但雷先生取得車位的占有、使用權利,實質系通過支付購房款的方式支付車位對價 420000 元,車位表面是“贈送”,實則有價。
而雷先生縱然無正當理由拖欠兩個車位的物業服務費,每年費用也只需總計支付 1200 元,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顯然并未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消除 了原告雷先生占有、使用車位的主要權利,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
綜上,法院作出一審 裁決 :不予采信開發商的抗辯意見, 裁決 確認原告雷先生有權占有、使用案涉兩車位。
目前,開發商不服 裁決,已提起上訴,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